礦用錨索錨具、夾具使用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1)礦用錨索錨具、夾具和聯結器應有專人保管,在貯存、運輸及使用期間均應妥善維護,避免銹蝕、弄臟、遭受機械損傷和混淆。保管期間的臨時性維護措施,應不影響使用性能防銹措施的實施。
(2)礦用錨索錨具、夾具和聯結器安裝前要清洗干凈。凡按設計規定需要在錨固零件上涂抹不影響錨固性能物質的礦用錨索錨具、夾具和聯結器,應在安裝前臨時涂抹。
(3)為保證預應力筋礦用錨索錨具和聯結器安裝時與孔道對中,錨墊板上應設置對中止口或對中標志。
(4)負責張拉的技術人員和操作工人,應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定和安全措施,以確保張拉質量和人身及設備安全。
(5)利用螺紋錨固的支承式礦用錨索錨具,安裝前應逐個檢查螺紋的配合情況,對于大直徑螺紋的表面應涂潤滑油脂,以確保張拉和錨固過程中順利旋合。
(6)夾片式、錐塞式等具有自錨性能的礦用錨索錨具,在頂應力筋張拉和錨固過程中以及錨固以后,均不得大力敲擊或振動,防止因錨固失效預應力筋飛出傷人。
(7)預應力筋錨固后,如因故須放松時,對于支承式礦用錨索錨具可用張拉設備松開礦用錨索錨具,將預應力筋逐漸緩慢地卸除;對于夾片式、錐塞式等具有自錨性能的礦用錨索錨具,宜用專門的放松設備,將礦用錨索錨具松開,不宜直接將礦用錨索錨具切去。
(8)預應力筋張拉錨固完畢后,應盡快灌漿。切割外露于礦用錨索錨具的預應力筋,切割后的外露長度一股不得小于30mm,電動油泵、切割須用砂輪鋸或氧乙炔焰,嚴禁使用電弧。當用氧乙炔焰切割時,火焰不得接觸礦用錨索錨具,切割過程中還應用水冷卻礦用錨索錨具。
礦用錨索錨具按錨固性能或適用范圍分為:
I類和II類兩種。I類礦用錨索錨具適用于承受動、靜荷載的無粘結或有粘結的預應力混凝土結構,其錨固性能指標可達到國際標準。
第II類礦用錨索錨具錨固性能低于國際標準,僅適用于有粘結的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且礦用錨索錨具只能置于預應力筋應力變化不大的部位,如簡支梁端部。礦用錨索錨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錨固性能要求,對I類礦用錨索錨具的預應力筋礦用錨索錨具組裝件,除必須滿足靜載錨固性能外,尚須滿足循環次數為200萬次的疲勞性能試驗,在抗震結構中,還應滿足循環次數為50次的低周反復作用荷載試驗。II類礦用錨索錨具只須滿足靜載錨固性能的要求。以保證預應力筋可靠錨固,嚴防滑脫。
2)當預應力筋礦用錨索錨具組裝件達到實測拉力(F)時,除礦用錨索錨具設計允許者外,全部零件均不應出現肉眼可見的裂縫或破壞。
3)應滿足分級張拉、補張拉等張拉工藝的要求,并宜具有能放松預應力筋的性能。
4)礦用錨索錨具或其附件上宜設置灌漿孔道,它應有足夠的截面面積,以保證漿液的暢通。5)錨固過程中預應力筋的內縮量,應符合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